——--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
刘贵祥: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又是司法的最后一个环节,是胜诉当事人实现权益的最终保障,对于维护法律权威、实现公平正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一直以来,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执行工作,是长期制约执行工作发展的“老大难”问题。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对不守信用、不讲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逐年增多,2015年达到了460多万件,“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其中有大量案件存在规避执行现象,且手段不断翻新,打击难度越来越大。仅仅依靠人民法院一家单打独斗,继续沿用拘留、罚款等传统打击手段,已经很难满足实际需求,各部门必须联合起来,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联合惩戒机制的一些欠缺也显现出来。一是机制的系统性、协同性、规范性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联合惩戒工作的常态化运行还没有健全;三是惩戒领域范围需要进一步拓展;四是惩戒措施的具体实现方式也要进一步完善。在这一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列为重要改革举措,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落实。
记者:《意见》提出加强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刘贵祥:《意见》紧紧围绕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这一核心,规定了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意见》分总体要求、加强联合惩戒、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和加强组织领导共五部分60条。
记者:《意见》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门出台的信用惩戒规定相比,有哪些不同?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为了增强《意见》的实操性,便于落实,《意见》专门规定了惩戒措施的落实途径。一是要求各联合惩戒单位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对接,通过网络自动抓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时反馈惩戒情况。同时要加快惩戒软件开发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的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进行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二是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制度,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并向社会信用建设部际联席会报告。三是要求各负有信息共享、联合惩戒职责的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定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措施2016年年底前落实到位。
《意见》将加强联合惩戒与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有效融合。《意见》将坚持合法性原则作为首要原则,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实施。《意见》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中,专节规定了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人民法院要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准确规范;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的救济权;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要及时解除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