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宣传教育
来源:未知  发表时间:2016-09-02

一、名词解释

 

信用:指在交易的一方承诺未来偿还的前提下,另一方为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是随着商品流转与货币流转相分离,商品运动与货币运动产生时空分离而产生的。信用既是社会经济主体的一种理性行为,也是一种能力体现。

 

征信: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

 

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提供的关于企业或个人信用记录的文件。它是征信基础产品,系统记录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活动,全面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

 

信用评分:是在信息主体信息的基础上,运用统计方法,对消费者或中小企业未来信用风险的一个综合评估。

 

征信体系:指采集、加工、分析和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相关制度和措施的总称,包括征信制度、信息采集、征信机构和信息市场、征信产品和服务、征信监管等方面,其目的是在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制度与安排,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

 

社会信用体系:指为促进社会各方信用承诺而进行的一系列安排的总称,包括制度安排、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和披露机制、采集和发布信用信息的机构和市场安排、监管体制、宣传教育安排等各个方面或各个小体系,其最终目标是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征信业简介

 

1、美国征信机构情况

 

美国的征信机构都是由私人部门所有,一般来说,提供个人资信信息和企业资信信息的信用局是分别建立的。每一家征信机构都是以一种核心业务(如消费者信用报告、资信评级、商帐追收等)为主,同时提供咨询和增值信息服务。

 

企业征信机构:邓白氏(Dun&Bradstreet)

 

个人征信机构:艾可菲(Equifax)、益博睿(Experian)、全联(TransUnion)

 

  1. 2、欧洲征信机构情况

 

欧洲国家的征信机构框架同美国存在一定差别,分为三类: 

(1)、在法国、希腊和土耳其,征信机构是由政府监管部门出资设立的,称之为公共征信机构。在法国,从事企业信用调查和个人信用调查的机构是做为中央银行(Banque de France)的两个部门建立的。

 

(2)、在英国、瑞士、瑞典等国家与美国相同,征信机构都是私人部门组建和拥有。其中:在英国,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公司是Experian和Equifax,后者是美国公司。

 

(3)、在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既有公共征信机构,又有私人征信机构。

 

3、中国征信机构情况

 

目前,中国征信业发展刚刚起步。中国征信体系的建设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必须要建立一个发达的征信市场,让市场化的征信机构起主导作用。依靠市场化征信机构的发展,提供多样化的征信服务,满足社会对征信产品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

 

截至2015年6月,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的第三方机构已有六十余家,其中北京有二十五家,代表性机构有中诚信、全联征信、考拉征信、宜信等。

 

2015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公布了首批获得个人征信牌照的8家机构名单,这8家机构分别为:腾讯征信有限公司、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央行要求这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六个月。此前央行已向26家企业发放了企业征信业务牌照。

 

二、征信原则和全联征信的基本流程

 

(一)征信的原则

 

征信的原则是征信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科学的指导原则,是征信活动顺利开展的根本。通常,我们将其归纳为真实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隐私保护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即指在征信过程中,征信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核实原始资料的真实性,以保证所采集的信用信息是真实的,这是征信工作最重要的条件。只有信息准确无误,才能正确反映被征信人的信用状况,保证对被征信人的公平。征信机构应基于第三方立场提供被征信人的历史信用记录,对信用报告的内容,不妄下结论,在信用报告中要摒弃含有虚伪偏袒的成分,以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基于此原则,征信机构应给予被征信人一定的知情权和申诉权,以便能够及时纠正错误的信用信息,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

 

2、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又称完整性原则,指征信工作要做到资料全面、内容明晰。被征信人,不论企业或个人,均处在一个开放性的经济环境中。人格、财务、资产、生产、管理、行销、人事和经济环境等要素虽然性质互异,但都具有密切的关联,直接或间接地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被征信人的信用水平。不过,征信机构往往搜集客户历史信用记录等负债信息,通过其在履约中的历史表现,判断该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历史信用记录既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负面信息。正面信息指客户正常的基础信息、贷款、赊销、支付等信用信息;负面信息指客户欠款、破产、诉讼等信息。负面信息可以帮助授信人快速甄别客户信用状况,正面信息能够全面反映客户的信用状况。

 

3、及时性原则

 

是指征信机构在采集信息时要尽量实现实时跟踪,能够使用被征信人最新的信用记录,反映其最新的信用状况,避免因不能及时掌握被征信人的信用变动而为授信机构带来损失。信息及时性关系到征信机构的生命力,从征信机构发展历史看,许多征信机构由于不能及时更新信息,授信机构难以据此及时判断被征信人的信用风险,而导致最终难以经营下去。

 

4、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原则

 

对被征信人隐私或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征信机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征信立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征信机构应建立严格的业务规章和内控制度,谨慎处理信用信息,保障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安全。在征信过程中,征信机构应明确征信信息和个人隐私与企业商业秘密之间的界限,严格遵守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原则,才能保证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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