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 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来源:未知  发表时间:2016-09-02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进一步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社会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晋政发〔2014〕40号)、《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改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有利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改善社会管理;有利于提升社会诚信意识,解决社会经济活动中诚信缺失、惩戒不力等突出问题。

二、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一)信用记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二)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通过依法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

(三)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有关社会法人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信息、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银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司法信用信息、网络信用信息、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等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级和风险提示的综合评价。

(四)信用服务机构要坚持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出具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在信用报告有效期内有关社会法人或个人出现重大信用危机,需重新信用评级的除外。

(五)有关机关和组织要采取有效方式,对本部门、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形成或掌握的有关社会法人或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并依法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和更新,加快推进行业内、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

(六)有关机关和组织应鼓励依法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加强对已公开的政务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的整合,创新信用产品与服务,并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主要任务

(一)实施信用记录查询

1.有关机关和组织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债券发行、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同时,应当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信用记录。

2.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中,根据自身防范信用风险的需求,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信用记录。

(二)应用第三方出具的信用报告

在下列行政管理事项中,有关机关和组织应结合工作职责,将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信用记录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或个人,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1、政府集中采购。将采购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的重要审查依据之一。

2、土地使用权出让。将参与投标的企业、个人的信用记录作为其开发能力和资质评判的参考依据之一。

3、工程建设招投标。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中,将招投标企业的信用记录作为资格预审、评标、定价的参考依据之一。

4、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应将双方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作为受让人资格审查参考依据之一。

5、药品招标采购。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环节,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6、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在审核各项资金扶持主体资格时,应把申报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资金扶持参考依据之一。

7、金融监督管理。在审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审核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申请以及审查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等事项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

8、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审查企业信用状况,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发展,并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安排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9、对各类企业的评优、评级和周期性审验。在进行企业各类荣誉称号、纳税、信誉、商标等内容的等级评定和周期性审验时,将申请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评定的参考依据之一。

10、对企业、个人的资质审核或认定。在办理企业、个人各种资质审核或认定业务时,应将其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

11、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在研究事业机构编制时,将事业单位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配置事业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之一。

12、政府公共资源分配。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低保资金发放等工作中,应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必要的审查依据之一。

13、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在互联网组织或企业的服务经营中,将其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行业准入和业务评价的参考依据之一。

14、有关社会法人或个人作为社会组织的主要发起单位或个人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其信用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15、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聘用、管理。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考聘用、考核、任用等管理工作中,用人机关应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状况作为参考依据之一。

16、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

(三)加快信用制度建设

加快制定全省企业、个人等社会主体信用监督管理方面的配套法规、规章,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奖励守信、惩戒失信提供法制保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信用奖惩制度,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主体责任。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省编办会同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用记录核查和信用报告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有关机关和组织是查询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意见,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信用服务机构监督。信用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具备从事企业信用评价业务所需的资金、技术、人员条件和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业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确保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报告真实可信。

(三)加大工作督查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共同做好宣传引导和组织推进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省编办每年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落实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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