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信用办印发《徐州市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来源:未知  发表时间:2021-01-20

为完善和规范我市信用服务市场,进一步帮助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规范经营,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省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徐州市信用办率先印发《徐州市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信用服务机构诚实守信开展业务活动,促进我市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信用承诺,签署承诺书并在“信用徐州”网站公示。

《办法》提出了信用机构履行信用承诺制、机构年度考核制、工作评价计分制、信用评价分级制、评价结果公示制等评价举措。并明确基础信息申报、日常经营行为、监管及投诉等评价指标计分机制,提出机构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自觉接受信用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向信用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可靠,不弄虚作假。同时要求机构在开展信用服务活动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的信用服务产品能如实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不为迎合受评对象意愿而抬高评价分数,不做任何欺诈、隐瞒事实的行为。不采取恶意压价、给予回扣或提成等各种形式的不正常竞争手段,获取商业利益。

根据《徐州市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明确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共享给相关职能部门并上报省、国家信用信息中心。涉及严重失信的,由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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