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监会起草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指出,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低于上述要求的,应当暂停开展信保新业务,并可在偿付能力满足要求后恢复开展信保业务。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且不得超过5亿元。超过以上自留责任余额要求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未办理再保险的,不得承保。
《暂行办法》提出,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的,应当设立专门的信保部门或管理团队,实行保前、保中、保后风险隔离的管理原则。总公司对信保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开办信保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设立专职人员负责保前风控、保中审查、保后管理,以及逾期后的催收、理赔、追偿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