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和《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措施,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形成联合惩戒合力,提高社会诚信水平,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良好社会风尚,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创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1.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实施,防止滥用权力,防止超越法律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2.坚持互通共享原则。打破信用信息壁垒,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各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3.坚持联合惩戒原则。各相关部门按照共同确定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措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4.坚持社会协同原则。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共同治理,通过总结、反馈、宣传等方式,扩大失信惩戒影响力和威慑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与共享机制
(一)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人民法院要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相关内容实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内容具体应当包括:1.对社会法人,公布案号、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号、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发布时间、立案时间、已履行部分、未履行部分、撤销时间。2.对自然人,公布案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号、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发布时间、立案时间、已履行部分、未履行部分、撤销时间。人民法院要依法标明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严重程度及失信信息有效期。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人民法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将符合纳入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名单。人民法院要建立严格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
(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联合惩戒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将省法院上传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时推送给联合惩戒部门。已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接信息传输的部门,通过信息系统直接推送。未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接信息传输的部门,由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暂时通过文件方式发送。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接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自动交换。各部门、行业要力争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嵌入到部门、行业的行政业务管理系统中。
(三)风险提示与救济。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要在3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屏蔽、撤销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执行担保请求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由执行法院审查决定。失信被执行人向有关部门与单位提出解除失信记录或信用惩戒的,应当提交执行法院审查决定后,及时予以办理。有关部门与单位收到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信息或执行法院请求协助执行事项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请求协助执行事项进行实体审查。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信息或执行法院请求协助执行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信息采集或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五)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名单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共同确定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措施,结合我省实际和部门工作需要,制定各部门的惩戒措施和操作流程,重点实施下列各类联动惩戒措施:
(一)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措施,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证券、基金、期货公司设立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审慎性参考;限制设立保险、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发起设立新型金融组织;供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等。
(二)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措施,依法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供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时以及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等,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在股票发行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审核中作为审慎性参考。
(三)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记入检验检疫信用档案、对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对从事食品、药品等民生行业从严审批,限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矿山生产、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行业,以及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限制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认定,限制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四)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限制担任融资性担保(再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食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矿山生产、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限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新型金融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等。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或予以变更。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将失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晋职晋级,以及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五)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限制申请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等用于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定政策目标或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资金,以及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供享受优惠政策认定参考;限制参与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参加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投标;限制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申报草原征占用项目,限制申报承担国家草原保护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和保护建设项目;限制使用、利用湿地;限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资源;禁止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等;限制参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评先评优;限制医师参与卫生系统评先评优等;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或慈善类奖项的予以撤销;各类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等先进典型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或慈善类奖项的予以撤销;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作为审慎性参考;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党员、现役、预备役军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四星级以上宾馆)、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限制购买、取得和开发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七)加大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措施,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国境证件、婚姻登记、住宿及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失信被执行人,查询股票信息,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协调各商业银行协助查询和执行金融理财产品、“保管箱”信息,协调各保险公司协助查询保险产品信息,协助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海关认证资格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情况,查询安全生产许可审批信息,查询渔业船舶登记信息,查询律师、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查询医师登记信息,查询被查封车辆交通运行信息,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联合公安、检察机关查询符合一定条件的手机定位信息;协助查询涉及刑事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实名登记的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
(八)失信被执行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党的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失信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失信被执行人为中共党员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的党组织。
(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十)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定罪处罚的限制措施,加强刑事惩戒力度,协助控制、查封、扣押相关车辆。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十一)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有关部门与单位不依照本意见履行职责的,执行法院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与单位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者报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十二)失信被执行人对惩戒措施持有异议的,可向实施惩戒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实施惩戒的部门按规定及时处理。
(十三)惩戒措施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四、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动惩戒机制建设,省级层面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省信用办、省法院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协同工作机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大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二)加快推进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意见要求,加强工作组织,周密安排部署,确保落实到位。省、设区市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员,确保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认定、公布、推送、通报、应用、惩戒、反馈等工作措施的有序开展。要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各地各部门要加快惩戒软件开发使用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各牵头部门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建立有效的联动实施和绩效反馈机制。有关部门采取的联动惩戒措施和实施效果应及时向各牵头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应及时推送到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加大宣传信用联合惩戒工作力度,宣传参与联合惩戒单位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典型案例等,扩大工作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四)加大结果反馈力度。联合惩戒参与单位要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与应用工作,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将惩戒情况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情况及时报送省信用办、省法院。省信用办、省法院要适时编制动态和发布通报。
(五)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工作,将其作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的年终绩效考评工作。省信用办和省法院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强化问责。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